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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长城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25  点阅次数:次  来源:安徽军工集团

安徽长城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长城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皖国资办〔2017 204号)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信息公开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二)保密原则。信息公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公司和第三方利益。

(三)真实准确原则。公开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各方面的情况。

(四)及时原则。公开的信息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发布或披露,保证信息及时、有效。

第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涉及上级单位、社会机构或其他企业,应当事先与相关单位和部门沟通、确认。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履行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督导和考核,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负责信息公开具体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建立公司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与工作流程;

(二)组织和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收集与汇总;

(二)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四)负责对公开信息的风险评估,做好重要信息内容发布前的复核审查工作;

(五)及时检查和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促进整改提高,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六)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公司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简介、董事会成员任职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工商登记信息;

(二)公司治理架构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包括公司治理架构、公司高管任免变动及其业绩考核情况;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的期末余额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信息,包括标的企业名称、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及交易成交日期、成交价格等项目基本信息;

(六)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创新责任、安全责任、环境责任、社会责任等方面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拟公开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单位和部门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联合其他机构发布的;

(二)其他机构联合本公司发布的;

(三)拟公开的信息,需要经批准发布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条 拟公开的信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 公司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企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处理,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消除负面影响。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流程

第十 公司拟公开信息可选择的形式包括:

(一)安徽军工集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安徽省国资委网站;

(三)主流媒体;

(四)公文、简报;

(五)职工大会等会议;

(六)公司宣传栏、公告栏;

(七)其它公开方式。

第十 信息公开流程: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信息编制、准确性审查、报送等工作。所有公开信息必须填写《信息公开审查发布表》并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对外发布。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 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是公司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企业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 信息公开工作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涉及泄露国家秘密及公司敏感信息,将依法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如涉嫌犯罪将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监察机关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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